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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注册洛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01-17 09:29:51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登录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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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特种设备(电梯)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电梯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排查并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隐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第五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本市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第七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实施,或者由其书面委托、许可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鼓励既有住宅的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并与电梯安全监管平台实施有效对接。

  (五)电梯产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

  (一)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建立电梯台账及技术档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三)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四)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电梯安全使用标志原件、应急救援电话、投诉电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等;

  (七)禁止在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轿厢和底坑,安装和使用与电梯安全运行、救援、监管无关或对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接电设备;

  (八)不得对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电梯轿厢装修和悬挂(张贴)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产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应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后,既有住宅不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在住房、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筹集落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住宅电梯需要立即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直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电梯恢复正常运行三日内向业主公布。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满足当地维保业务的相关要求,将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证、驻本市办公地点及负责人联系电话、作业人员证书、仪器设备、应急救援电话等内容,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进行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二)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合同至少应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保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三)应当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使用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系统的,应当保证存储数据真实和安全,存储期间不得更改,并可实时查询,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四)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救援电话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城区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三十条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并对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与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人约定现场时间,按期实施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安全使用标志,该标志的字体应清晰易辨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报废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第三十三条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符合安全要求,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方可继续使用。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电梯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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