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注册

案例

案例

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注册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

2024-03-01 11:58:51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登录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注册

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注册

  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南京发布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应急管理、财政、卫生健康、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和习惯。

  第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电梯各层门、候梯厅与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间应当保持通畅,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医院、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确保新增结构基础与既有住宅基础沉降变形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体结构连接处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二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

  通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智慧电梯平台。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采购的电梯,招标人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情况纳入招标评定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和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住房保障和房产、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故障率,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保障、信用等级和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评估论证意见纳入采购或者招标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一)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二)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安装、销售经营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二)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且自行管理的,共有人还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书面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自电梯移交十五日内,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故意损毁档案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十一)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立即协调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第二十三条 鼓励住宅小区业主担任电梯安全义务监督员,监督电梯管理及维护保养,宣传文明安全乘梯知识。

  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职责,依法组织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费用的筹集。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明确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资金的保障和分摊机制。

  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应当依法明确实际负责人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电梯安全职责。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联通。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的电梯使用单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鼓励使用单位为其他在用电梯增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电梯装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保证电梯曳引能力、制动性能、平衡系数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主要安全性能,或者停用一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在物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滞留,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安全区域外;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权劝阻、制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资质、信用等级、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维护保养期限、维护保养电梯所处位置和电梯编号。

  鼓励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装设与物业服务企业联通的紧急报警装置。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将应急救援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或者终止维护保养合同后五日内,按照规定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二)每六个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消防员电梯的功能验证纳入自行检查范围;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收费和主要零部件价格,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供优于国家标准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电梯按需维护保养,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电梯按需维护保养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按需维护保养相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

Copyright © 2022 杏彩体育官网(CHINA).登录注册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1054995号-3杏彩体育官网注册

网站建设蓝海科技